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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因為都市更新程序複雜恒大事件

2024-05-27 11:57    点击次数:16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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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稿日:2023/05/21 05:59:00 PM 個人簡介 | 修改新聞稿 |  發稿人:站長  回「新聞網」首頁       鼓勵作者,給賞! 寫得真好!賞10元 寫得不錯!賞8元 很認真!賞6元 辛苦了!賞4元 安慰獎!賞2元   |  上一則   |  下一則  都更造價、售價 為何別人說了算? 分享臉書時若無法顯示照片,請先按此,輸入網址後再按「擷取新的抓取資訊」鈕 買賣房屋時,心甘情願很重要、貨比三家很重要、討價還價也很重要,但奇怪的是,為什麼參與都市更新時,這些權利全部都沒了?    經常有地主問站長這個問題,為什麼我的老屋價格,是由別人決定?當對方出價過低,我不賣,竟然都不行,這是什麼奇怪的制度?    這就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提列標準,衍生的許多糾紛。    共同負擔提列標準的概念,就是透過折價抵付的方式,讓地主不用出錢,而將一部分的房屋和土地移轉給建商,以做為其所支付的興建成本。例如在都市更新過程中,地主10坪的土地最多可蓋出50坪建坪,這50坪的造價成本假設是1500萬元,而新成屋每坪價值100萬,則要給建商15坪,才足以抵付1500萬元的價值,地主自己保留35坪,這個7、3分,就是所謂的折價抵付,共同負擔占比=30%的概念。    但為什麼1坪的造價成本就是30萬,而一坪的新成屋售價就是100萬元?誰決定的?    理論上這個應該是自由經濟市場中,貨比三家,買賣雙方你情我願,比價得來的,但因為都市更新程序複雜,專業知識嚴重不對等,政府為了避免地主被騙,所以就跳出來做了一套「權利變換」的遊戲規則,概念就是:    一、價格問題由估價師來決定,大家都別吵。    二、成本提列的金額,由建商先依據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提列標準制定,地主開心就參加,不開心就拉倒。    三、透過審議會程序在價格上把關,只要符合相關原則、委員也多數同意,提列金額就是有效力的。    四、未來房屋分配就是依照審議後的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例,來作為新成屋囑託登記的依據,此時已經去個人化,除非有估算上的嚴重落差,否則拒絕戶的意見不容易被採納。    乍看之下,這是為了排解眾人的糾紛而作的折衝,但,對嗎?    擔任建商的投資方為了謀取最大利益,勢必要低估重建後的價值,放大重建中的成本,每3年調整一次的共同負擔提列標準,雖然有相關的依據,但都是以上限管制的方式讓建商參與提列,政策執行方的相關主管機關,不敢將成本壓得過低,怕無利可圖時沒有建商進場,都更績效掛零,反之如果成本放得太多,地主方就會因為分配不足而喪失參與的動力。    奇怪的是,公道伯不好做,為什麼政府還硬要做?    權利變換的過程,到底是屬於委外發包承攬、統包制度,還是屬於內部執行時的預算、決算模式?    如果是都市更新會的模式,它就是單純會員內部預算和結算控管與執行的問題,盈餘歸地主大家共同分配,這個不會有問題。    但如果是建商主導的案場,它就是發包給外人來承攬,承攬金額由政府來制定,但奇怪的是,土地房屋都是老百姓的私有財產,政府有權利這麼做嗎?憑什麼拆掉地主的舊房子時,建商和地主都不保證一定蓋的回來,還硬把蓋房子的造價、新成屋的售價,這兩項決定分配權利的大事,交給建商、估價師和政府這一些局外外人來決定,最難道不會有賤賣地主資產,圖利誰的疑慮嗎?    麻煩的是,過程中,建商往往多加了一個合建契約的綁定程序,讓政府的權利變換規則形同虛設,甚至成為協助建商綁架地主的工具,已經有太多案場,建商宣稱趕快簽合建契約,可以拿到60%,走權利變換,地主只能拿到50%,但往往經過驗證後,拿50%的,最終分配到的總價值,還真可能會高於合建契約的60%。    理論上不應該存在有私約綁定的問題,權利變換也可以不必做信託,它的本質是做公正第三方,由政府先在預算上協助控管,但最終執行的時候,結餘款全部隸屬於實施者所有,形同於政府利用制度綁定提列價格,事後若有盈餘,全歸實施者所有。只是在制度的設計當中,已經預編了風險管理費,當全案執行完畢都順順利利,風險管理費就是建商的利潤,如果造價成本上漲太多,風險管理費就要拿來彌補造價上漲的額度,一旦入不敷出,建商肯定不會做賠本生意,房屋還能不爛尾嗎?相對的,如果成本大幅下滑,結餘款全數歸實施者所有,就會讓地主方感覺權利被剝奪。    例如,共同負擔的總成本編列了10億元,其中有2億是管理費,8億是工程經費、權利變換中拆遷補償費、拆遷安置費,和貸款利息、5~6%的房屋代銷費用、容積移轉等等的總成本。可是最後房子蓋完了,8億元實際只花了7億元,這原本預算多編列的1億元,還能還給地主嗎?實務上當然都成了建商的利潤,相關單位的說法是,因為建商承擔了最大風險,所以享受最大利潤,您覺得合理嗎?如果按照這個說法,地主為何不太能向建商主張我也要參與委建,建商為何要說,如果讓地主委建,建商就無利可圖不玩了?    過去曾執行過都更重建案的實施者,相關案場的會計報表,都會清除記載進項成本和銷項金額,所謂的總進項成本,就是建商支付給鋼筋廠、水泥廠、模板工人等等協力者的費用和建商所收取的發票總額(A),而銷項總金額則是建商開給地主作為折價抵付成本的發票總金額(B),B-A=建商獲利金額=C    權利變換的精神就是,C這個金額恒大事件,都歸建商所有,因為在概念上政府機關認為,建商承擔了重建的風險,所以也可以享受開發的利潤,這個是統包制度的概念。    問題就出在這裡,所有的不動產都是老百姓的資產,憑什麼政府可以來決定成本,不參與都更或是反抗建商分配、不認同權利變換審議分配的地主,最終竟然還可能被迫要少數服從多數,被迫強制拆除,這樣的制度跟共產黨有什麼不一樣?    類似的觀念官員們都懂,也因此不會貿然同意任何一個實施者,啟動並執行都更條例第57條的代拆機制,因為這已經直接剝奪人民私有財產權、和參與意願的選擇權。    這觀念跟地主在賣房子的時候很類似,1坪要賣90萬或100萬,是在自由經濟市場中,由買賣雙方和中人磋商完成的,最終往往雙方都要各退一步,才能完成交易,但至少賣方擁有絕對的選擇權利。怎麼到了都更的領域,政府透過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提列標準,可以直接定價,說一坪成本只能依上限30萬編列時,即便實際只花了25萬,相關盈餘也通通是由買方來獨享,這不就等於政府規定你的老屋1坪只能賣90萬,地主就不能主張要賣100萬,最後還端出了估價師做擋箭牌,說是因為估價師說90萬,所以大家不能再有意見,還說怕一家估價師被壟斷,所以強迫每一個案場都要有三家估價師,又變相增加了都更的總成本,更嚴重的是,因為估價師只能依照現在的行情來做為未來價值的分配依據,最終決定的價格,頂多只有91萬,然後透過審議會的制度裁決說,大家不要再吵了,就是91萬。    什麼年代了,都市更新透過共同負擔提列標準,和賦予審議會委員的權利,竟然已經可以凌駕於自由經濟市場之上,直接幫民眾決定他的售價和分配比率,沒有人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嗎?誰的腦袋,被誰綁架了嗎?    當台北市的共同負擔成本,每坪已高達50萬元的時候,桃園巿卻還有許多新成屋連一坪40萬元都還賣不掉,竟然沒人看出問題嗎?  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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